发布时间:2025-10-15 18:02:31    次浏览
(上接B231版)本基金于本期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7.4.9.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单位:人民币元注:(1)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定期银行存款按银行约定利率利息。(2)本基金本期末及上年度可比期末均无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民生银行的定期存款余额。(3)本基金本期由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的活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9,300.73元;上年度可比期间由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的活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373,286.77元,保管的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3,567,084.20元。(4)本基金本期由中国民生银行保管的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52,188.89元;上年度可比期间由中国民生银行保管的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5,569,863.34元。7.4.9.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7.4.9.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需要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7.4.10 期末( 2014年12月31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7.4.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7.4.10.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本基金于本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7.4.10.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人民币2,999,875.50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金额单位:人民币元7.4.10.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未持有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7.4.11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承诺事项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2)其他事项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3)财务报表的批准本财务报表已于2015年3月22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8.2 债券回购融资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未对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进行限制。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上述比例超过40%的情况。8.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8.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没有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7天的情况。8.3.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8.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金额单位:人民币元8.5 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8.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8.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8.8.1 基金计价方法的说明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8.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在本报告期内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如下:8.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8.8.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单位:人民币元8.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份额单位:份注:机构/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单位:份§11 重大事件揭示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百分比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①为了贯彻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选择券商的标准,即:ⅰ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ⅱ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资讯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市场数据统计及其它专门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ⅲ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ⅳ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ⅴ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②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ⅰ投研能力打分:由投资、研究、交易部相关人员对券商投研及综合能力进行打分,填写《券商评价表》ⅱ指定租用方案:由交易部根据评价结果,结合公司租用席位要求制定具体的席位租用方案;ⅲ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对席位租用方案进行审批或提供修改意见;ⅳ交易部洽谈:交易部指派专人就租用事宜等业务与券商一并进行洽谈,并起草相关书面协议;ⅴ律师审议:席位租用协议交公司监察稽核部的律师进行法律审计;vi交易部经办:席位租用协议生效后,由交易部专人与券商进行联系,具体办理租用手续;vii连通测试:信息技术部接到交易部通知后,将联络券商技术人员对租用席位进行连通等方面的测试;viii通知托管行:信息技术部测试通过后,应及时通知投资部、交易部及运营部,由运营部通知托管行有关席位的具体信息;ix席位启用:交易席位正式使用,投资部、交易部、运营部有关人员须提前做好席位启用的准备工作。本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本期新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单元作为本基金交易单元。11.8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况。